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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建改)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出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一节 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四章 侵害赔偿
第五章 罚 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治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は颜叩暮戏ㄈɡ,守护社会经济秩序,造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出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造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合用本律例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构筑资料、构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划定的产品领域的,合用本律例定。
第三条
出产者、销售者该当成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治理造度,严格执行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查查法子。
第四条 出产者、销售者遵循本律例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不容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容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容在出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度激励奉行科学的质量治理步骤,选取先进的科学技术,激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尺度、国度尺度和国际尺度。
对产品质量治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就显著的单元和幼我,赐与嘉奖。
第七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两全规划和组织辅导,疏导、督促出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治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造止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保险本法的执行。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监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产品质量监监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监工作。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领域内掌管产品质量监监工作。
司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的划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人民当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度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权柄、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偏护、狂妄本地域、本系统产生的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或者反对、过问依法对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处所人民当局和其他国度机关有偏护、狂妄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的,依法查究其重要掌管人的司法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有权对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该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的划定赐与嘉奖。
第十一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不得倾轧非本地域或者非本系统企业出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域、本系统。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该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意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切合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未造订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必须切合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要求。
不容出产、销售不切合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尺度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治理法子由国务院划定。
第十四条
国度凭据国际通用的质量治理尺度,奉行企业质量系统认证造度。企业凭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系统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宣告企业质量系统认证证书。
国度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尺度和技术要求,奉行产品质量认证造度。企业凭据自愿准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宣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度对产品质量尝试以抽查为重要方式的监督查抄造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沉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该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制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处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能够组织监督抽查。司法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查抄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的划定执行。
国度监督抽查的产品,处所不得另行沉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沉复抽查。
凭据监督抽查的必要,能够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必要,并不得向被查抄人收取检验用度。监督抽查所需检验用度依照国务院划定列支。
出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了局有异议的,能够自收到检验了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未完待续)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抄,出产者、销售者不得回绝。
第十七条
遵循本律例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执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出产者、销售者期限更正。逾期不更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当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布告;布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破产,期限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撤除交易牌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沉质量问题的,遵循本法第五章的有关划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凭据已经获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下列权柄: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出产、销售活动的场所执行现场查抄;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重要掌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相识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出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造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凭据以为不切合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沉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出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职责领域,对涉嫌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能够行使前款划定的权柄。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前提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当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查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司法、行政律例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度机关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依照有关尺度,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了局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该当遵循国度划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查抄;对不切合认证尺度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更正;情节严沉的,取缔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出产者、销售者查问;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述,接受申述的部门该当掌管处置。
第二十三条
;は颜呷ɡ纳缁嶙橹芄痪拖颜叻从车牟分柿课侍饨ㄒ橛泄夭棵耪乒艽χ,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侵害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该当定期颁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情况布告。
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度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出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造、监销等方式参加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 出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一节 出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二十六条 出产者该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掌管。
产品质量该当切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该当切合该尺度;
(二)具备产品该当具备的使用机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机能的瑕疵作出注明的之表;
(三)切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选取的产品尺度,切合以产品注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批注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切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出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凭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必要表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重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表明;必要事先让消费者通达的,该当在表包装上表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期限使用的产品,该当在显著地位清澈地表明出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自身败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富安全的产品,该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注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凭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能够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侵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颠倒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切合相应要求,遵循国度有关划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注明,表明储运当苦衷项。
第二十九条 出产者不得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产品。
第三十条
出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出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出产者出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意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使命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该当成立并执前进货查抄验收造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该当采取措施,维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度明令裁减并终场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该当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划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意合格产品。
第四章 侵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景之一的,销售者该当掌管建理、更换、退货;给采办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该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该当具备的使用机能而事先未作注明的;
(二)不切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选取的产品尺度的;
(三)不切合以产品注明、实物样品等方式批注的质量情况的。
销售者遵循前款划定掌管建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出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出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依照第一款划定赐与建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更正。
出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出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分歧约定的,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缺点产品以表的其他财富(以下简称他人财富)侵害的,出产者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产者可能证明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侵害的缺点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点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不对使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富侵害的,销售者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出产者也不能指明缺点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该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人身、他人财富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向产品的出产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出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出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出产者赔偿的,产品的出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受害人人身中伤的,侵害人该当赔偿医疗费、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削减的收入等用度;造成残疾的,还该当支付残疾者生涯自主具费、生涯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造成受害人殒命的,并该当支付丧葬费、殒命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涯费等用度。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受害人财富损失的,侵害人该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而遭逢其他沉大损失的,侵害人该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侵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路或者该当知路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推算。
因产品存在缺点造成侵害要求赔偿的要求权,在造成侵害的缺点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失落;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之表。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点,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是指不切合该尺度。
第四十七条
因产品质量产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能够通过协商或者排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排解解决或者协商、排解不成的,能够凭据当事人各方的和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和谈或者仲裁和谈无效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能够委托本法第十九条划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出产、销售不切合保险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富安全的国度尺度、行业尺度的产品的,责令终场出产、销售,充公违法出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品(蕴含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假意合格产品的,责令终场出产、销售,充公违法出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出产国度明令裁减的产品的,销售国度明令裁减并终场销售的产品的,责令终场出产、销售,充公违法出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终场销售,充公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更正,充公违法出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责令更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切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划定,情节严沉的,责令终场出产、销售,并处违法出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
第五十五条
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划定不容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路该产品为不容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注明其进货起源的,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六条
回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查抄的,赐与忠告,责令更正;拒不更正的,责令破产整顿;情节出格严沉的,撤除交易牌照。
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了局或者出具虚伪证明的,责令更正,对单元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情节严沉的,取缔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了局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该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沉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对不切合认证尺度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更正或者取缔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切合认证尺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出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沉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第五十八条
社会集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障,而该产品又不切合其承诺、保障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出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告白中对产品质量作虚伪宣传,糊弄和误导消费者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告白法》的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六十条
对出产者专门用于出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资料、包装物、出产工具,该当予以充公。
第六十一条
知路或者该当知路属于本律例定不容出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生活、仓储等方便前提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造假出产技术的,充公全数运输、生活、仓储或者提供造假出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划定不容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终场使用;对知路或者该当知路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律例定不容销售的产品的,依照违法使用的产品(蕴含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遵循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划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充公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律例定,该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睢⒎=,其财富不及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当局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度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偏护、狂妄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律例定的出产、销售活动确当事人透风报信,援试熹逃避查处的;
(三)反对、过问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对产品出产、销售中违反本律例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沉后果的。
第六十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划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查抄人收取检验用度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度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划定,向社会推荐出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造、监销等方式参加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更正,解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充公;情节严沉的,对直接掌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更正,解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充公,能够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下的?;情节严沉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第六十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步骤故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回绝、故障未使用暴力、威胁步骤的,由公安机关遵循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划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本律例定的撤除交易牌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划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划定的权柄领域决定。司法、行政律例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还有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对遵循本律例定充公的产品,遵循国度有关划定进行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
第七十二条
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划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推算;没有标价的,依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值推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治理法子,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造订。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侵害的赔偿责任,司法、行政律例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