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び嬉瞪肪,推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司法、行政律例,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元和幼我,该当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 国度激励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发展健康养殖,削减水产养殖病害产生;节造养殖用药,保障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ぱ郴肪。
国度激励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遵循有关划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该当切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尺度,不容将不切合水质尺度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传染时,该当立即终场使用;确需使用的,该当经过净化处置达到养殖用水水质尺度。
养殖水体水质不切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定时,该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经处置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该当终场养殖活动,并向本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其养殖水产品按本划定第十三条处置。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该当分隔。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该当达到国度划定的排放尺度。
第三章 养殖出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凭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凭据水域滩涂环境情况划分养殖职能区,合理铺排养殖出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元和幼我该当按有关划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出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出产该当切合国度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出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置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该当切合国度或处所质量尺度。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该当逐步按国度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填写《水产养殖出产纪录》(体式见附件1),纪录养殖种类、苗种起源及成长情况、饲料起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动等内容。《水产养殖出产纪录》该当保留至该批水产品全数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该当切合国度或处所的有关尺度。不切合尺度的产品该当进行净化处置,净化处置后仍不切合尺度的产品不容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元销售自养水产品该当附具《产品标签》(体式见附件2),注明单元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该当切合《饲料和饲料增长剂治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激励使用共同饲料。限度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预防残饵传染水质。
不容使用无产品质量尺度、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出产许可证和产品核准文号的饲料、饲料增长剂。不容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该当切合《兽药治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不容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划定不容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造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依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领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该当依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纪录》(体式见附件3),纪录病害产生情况,重要症状,用药名称、功夫、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纪录》该当保留至该批水产品全数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该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领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掌管造订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打算,并组织执行。
县级以上处所各级人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掌管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元和幼我该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当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用语界说:
健康养殖 指通过选取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报答节造养殖环境前提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维持最合适成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削减养殖病害产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凭据分歧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道理,利用天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肯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治理措施,使分歧生物在统一环境中共同成长,实现维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划定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治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增长剂治理条例》等司法律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划定由农业部掌管诠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划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