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98 号
《食品召回治理划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召回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和削减不安全食品的风险,;は颜叩纳矶谓】岛托悦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治理的出格划定》等司法律规,造订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治理活动,该当遵守本划定。
第三条 本划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风险的食品,蕴含:
。ㄒ唬┮丫辗⑹称反尽⑹吃葱约膊』蚨匀颂褰】翟斐煞缦丈踔灵婷氖称;
。ǘ)可能引发食品传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食品;
。ㄈ┖卸蕴囟ㄈ巳嚎赡芤⒔】捣缦盏某煞荻谑称繁昵┖退得魇樯衔从枰员晔,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ㄋ模┯泄厮痉ā⒙衫ǖ钠渌话踩称。
第四条 本划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出产者依照划定法式,对由其出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此外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建改消费注明等方式,实时解除或削减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
第五条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在权柄领域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发展食品召回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六条 国度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成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国度质检总局该当加强食品召回治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成立食品召回信息治理系统,统一网络、分析与处置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处所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出产者成立质量安全档案,掌管网络、分析与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成立美满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有关治理造度,该当正确纪录并保留出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出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留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变乱、食品传染变乱纪录,以及食品风险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向地点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实时汇报所有有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蕴含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风险事务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出产的食品风险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该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调查的重要内容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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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增长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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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蕴含:
。ㄒ唬└檬称芬⒌氖称反尽⑹吃葱约膊 ⒒蚨匀颂褰】翟斐傻姆缦,或引发上述风险的可能性;
。ǘ)不安全食品对重要消费人群的风险影响;
。ㄈ┓缦盏难铣梁痛刮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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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食品出产者获知其出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或接到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调查书面通知,该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出产者该当实时通过地点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风险调查、评估汇报,调查、评估汇报的内容该当蕴含本划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出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该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出产者和销售者该当共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风险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切合性审查为由回绝。
第十六条 食品出产者的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了局与其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了局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能够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置,并做出确认了局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风险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出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该当确定召回级别,执行召回。
第十八条 凭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沉水平,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ㄒ唬┮患墩倩兀阂丫蚩赡苡辗⑹称反尽⑹吃葱约膊〉榷匀颂褰】翟斐裳铣练缦丈踔灵婷,或者流通领域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ǘ)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传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风险水平通常或流通领域较幼、社会影响较幼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ㄈ┤墩倩兀阂丫蚩赡芤⑹称反尽⑹吃葱约膊〉榷匀颂褰】翟斐煞缦,风险水平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划定第三条第(三)项划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 食品召回的执行
第一节 自动召回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倒刭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出产者该当立即终场出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倒刭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该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该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该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终场销售,通知消费者终场消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出产者向社会颁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该当依照有关司法律规和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倒刭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出产者通过地点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打算。
第二十三条 食品出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打算重要内容蕴含:
。ㄒ唬┲粘〕霾话踩称返那榭;
。ǘ)通知销售者终场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ㄈ┩ㄖ颜咧粘∠巡话踩称返那榭;
。ㄋ模┦称钒踩缦盏闹掷唷⒉脑颉⒖赡苁苡跋斓娜巳骸⒀铣梁痛刮K;
。ㄎ澹┱倩卮胧┑哪谌,蕴含执行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领域和时限等;
。┱倩氐脑て诔尚;
。ㄆ撸┱倩厥称泛蟮拇χ么胧。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执行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地点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
食品出产者对召回打算有调换的,该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中注明。
地点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该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提出处置定见,通知食品出产者并上报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度质检总局该当责令食品出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能够颁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预防风险产生的措施:
。ㄒ唬┦称烦霾哂幸庖瞒食品安全风险,或者食品出产者该当自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ǘ)由于食品出产者的不对造成食品安全风险扩大或再度产生的;
。ㄈ┕燃喽匠椴橹蟹⑾质称烦霾叱霾氖称反嬖诎踩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性命安全造成侵害的。
食品出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该当立即终场出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依照本划定第二十条划定发出通知。
食品出产者该当同时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三条划定造订食品召回汇报,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二条划定的时限通过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度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执行召回;食品召回汇报未通过核准的,食品出产者该当批改汇报后,依照要求执行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划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
地点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该当依照本划定第二十四条划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汇报提出处置定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度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保留召回纪录,重要内容蕴含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了局等。
第二十九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在食品召回时期限满15日内,向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汇报;责令召回的,该当汇报国度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食品出产者地点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该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汇报进行审查,对召回成效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出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该当上报国度质检总局登记。
食品出产者地点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以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成效的,通知食品出产者持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出产者该当实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置;凭据有关划定该当销毁的食品,该当实时予以销毁。
食品出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置当当有具体的纪录, 并向地点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汇报,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该当在划定的权柄领域内对食品出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元和幼我能够对违反本划定划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出产者不得以任何伎俩限度。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该当实时调查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出产者在执行食品召回的同时,未免去其依法承担的其他司法责任。
食品出产者自动执行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出产者违反本划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划定未终场出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 食品出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
。ㄒ唬┙拥街柿考际跫喽讲棵攀称钒踩缦盏鞑橥ㄖ,但未实时进行调查的;
。ǘ)回绝共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的;
。ㄈ┪窗幢净ㄒ笫凳碧峤皇称钒踩缦盏鞑椤⑵拦阑惚ǖ。
第三十七条 食品出产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划定的,予以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 食品出产者违反本划定第二十八条文界说务的,予以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食品出产者违反本划定第三十一条文界说务的,予以忠告,责令期限更正;逾期未更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违反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遵循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处置。
第四十条 从事食品召回治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调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凭空散布虚伪信息、违反保密划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伪结论或者定见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划定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权柄领域内依法执行。司法、行政律例对行政处;鼗褂谢ǖ,遵循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进出口食品的召回治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所涉及的信息颁布、文书体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度质检总局另行造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划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