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出产许可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险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出产监管,规范食品出产许可活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执行条例以及产品质量、出产许可等司法律规的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出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行食品出产许可,必须遵守本法子。
第三条 企业未获得食品出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出产活动。
第四条 国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度质检总局)在职责领域内掌管全国食品出产许可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领域内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出产许可治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出产许可必须严格依照司法、律例和规章划定的法式和要求执行,遵循公开、平正、公正、便民准则。
第二章 法式
第六条 设立食品出产企业,该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遵循食品安全司法律规和本法子有关要求获得食品出产许可。
第七条 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出产许可的执行机关,但依照有关划定由国度质检总局执行的食品出产许可之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司法律规和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别离执行许可的种类领域。
第八条 获得食品出产许可,该当切合食品安全尺度,并切合下列要求:
(一)拥有与申请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维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传染源维持划定的距离;
(二)拥有与申请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出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透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置废水、存放垃圾和拔除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拥有与申请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预防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制品交叉传染,预防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拥有与申请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治理人员;
(五)拥有与申请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查抄和健康档案等健康治理、进货检验纪录、出厂检验纪录、原料验收、出产过程等食品安全治理造度。
司法律规和国度产业政策对出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该当切合该要求。
第九条 拟设立食品出产企业申请食品出产许可的,该当向出产地点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赞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食品出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出产企业的〖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出产加工厂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出产加工各职能区间布驹旖面图;
(五)食品出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出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治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治理规章造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尺度;执行企业尺度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尺度;
(十)有关司法律规划定该当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申请食品出产许可所提交的资料,应倒劓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出产许可申请书等资料上具名确认。
第十条 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该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蹬仔关划定进行处置。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该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该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该当遵循有关划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出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该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依照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进行,企业应予以共同。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该当凭据核查了局,在司法律规划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置:
(一)经现场核查,出产前提切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出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出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宣告设立食品出产企业食品出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出产前提不切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出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出产许可决定书》,并注明理由。
除不成抗力表,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划定期限内执行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置。
第十三条 拟设立的食品出产企业必须在获得食品出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交易牌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凭据出产许可检验的必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食品出产企业该当按划定执行许可的食品种类申请出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出产许可检验申请后,该当实时依照有关划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奉告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魄康粱拥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该当依照划定要求和尺度进行检验,并正确、实时地出具检验汇报。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凭据检验汇报确定食品出产许可的种类领域,并在食品出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出产许可的种类领域之前,不容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能够依照有关划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门食品种类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出产许可领域,在食品出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不容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数食品种类不合格的,该当依照有关划定注销食品出产许可;不容出厂销售全数种类的食品。
第十八条 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获得食品出产许可的,该当持合法有效的交易牌照,依照本章划定的有关前提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依照本章划定的有关前提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出产的许可申请,并凭据现场核查了局和检验汇报决定是否准予许能够及确定食品出产许可的种类领域,宣告食品出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出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获得食品出产许可证的企业必要持续出产的,该当在食品出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持续出产食品的,该当沉新申请,沉新发证,沉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沉新推算。
第二十条 食品出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企业该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调换申请:
(一)企业名称产生变动的;
(二)住所、出产地址名称产生变动的;
(三)出产场所迁址的;
(四)出产场所周围环境产生变动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产生变动的;
(六)出产设备、设施产生变动的;
(七)司法律规划定的该当申请调换的其他情景。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景之一的,原许可机关该当依照本法子的划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切合前提的,依法办理调换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提出调换食品出产许可申请,该当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调换食品出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出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调换食品出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资料。
申请调换食品出产许可所提交的资料,应倒劓实、合法、有效,切合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申请人该当在调换食品出产许可申请书等资料上具名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掌管。
第二十二条 食品出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司法律规、食品安全尺度或技术要求产生变动的,原许可机关能够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沉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原许可机关该当依法办理食品出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出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出产许可证书被依法撤除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出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成抗力导致出产许可事项无法执行的;
(五)司法律规划定的该当注销出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景。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注销食品出产许可证书的,该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注销食品出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出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出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五条 食品出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状貌由国度质检总局统一划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该当妥善生活食品出产许可证书,并在出产场所显著地位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出产许可证书失落或者损毁的,企业该当实时在省级以上媒体申明,并实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该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八条 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出产许可的标识。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规定和标志状貌由国度质检总局统一划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大局让渡食品出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不容伪造、变造食品出产许可证书、食品出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出产许可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查抄
第三十条 企业该当在食品出产许可的种类领域内从事食品出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种类领域出产食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该当保障出产前提持续切合划定要求,并对其出产的食品安全掌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依法对企业食品出产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查抄。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该当成立食品出产许可和监督查抄档案治理造度。档案保留期限按国度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该当成立食品出产许可和监督查抄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问。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子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划定,或者已获得食品出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划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子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划定,组成有关司法律规划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执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出产许可治理工作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查究有关司法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法子划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处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权柄领域内决定并执行。 决定撤除食品出产许可证的,该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凭据本法子所执行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能够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子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划定的食品,但不蕴含食用农产品、宣称拥有保健职能的食品。
司法、行政律例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出产许可还有划定的,遵循其划定。
第四十一条 本法子划定的执行出产许可的食品种类的划分,依照司法律规和国度质检总局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获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造作加工食品,不必要获得本法子划定的食品出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 幼作坊等其他食品出产者从事食品出产活动,依照有关司法律规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法子所划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治理,依照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法子由国度质检总局掌管诠释。
第四十六条 本法子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国度质检总局在本法子执行前颁布的有关食品出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法子不一致的,以本法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