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明确了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布告要求,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表出产企业应依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治理法子》、《进口食品境表出产企业注册治理划定》及《质检总局关于颁布<进口食品境表出产企业注册执行目录>的布告》的划定,办理注册。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表出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布告要求,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灌装在向消费者销售的最幼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及3个月的,不予进口。
布告进一步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造在最幼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切合中国司法律规和食品安全国度尺度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置。
布告同时明确,布告之各项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度质检总局网站)
